一、查處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件情況】
本案源于監督檢查。2024年4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銷售的“神奇藥筆”(廣州市佳麗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外包裝上標注“專利號:ZL200430076008.3”字樣,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涉嫌銷售專利標注標識不規范及假冒專利產品,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下發《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據陳述,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銷售的“神奇藥筆”是從惠東縣平山利盈百貨商店處購進,共購進350支,進貨價為0.56元/支,售價為1元/支,售出46支。上述產品總貨值為350元,違法所得20.24元。
經查明,我局執法人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系統上查詢,該專利(“CN200430076008”)已于2014年10月29日專利權終止。對上述事實,當事人均供認不諱。
【法律依據】
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連平縣忠信鎮某購物廣場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
二、查處河源市連平縣某電子商務店侵犯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權案
【案件情況】
接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線索,2024年7月8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河源市連平縣某電子商務店進行線索核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有一批印有“中國鷹嘴蜜桃之鄉”“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嶺南十大佳果”等圖片的包裝箱,該店現場不能提供進貨憑證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授權,涉嫌侵犯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權。
經查明,該店不能提供涉案物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并且未建立進銷貨臺賬。該店銷售的上述涉案物品是從某水果店處(南街)購進,共購進5個,購進價格為2元/個,目前桃箱庫存0個,淘寶線上發貨用掉了1個,剩余4個在街上裝箱賣桃子的時候用掉,箱子是現金交易,暫時無法提供進銷貨臺賬。經計算,本案涉案貨值351.05元,違法所得45.05元。對上述事實,當事人均供認不諱。
【法律依據】
河源市連平縣某電子商務店侵犯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河源市連平縣某電子商務店停止侵犯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權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三、查處連平縣城某百貨商行銷售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4年9月12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城某百貨商行開展“雙打”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有一批名為“LIV 凡士林倍潤護手霜”的產品(生產企業:深圳市蘭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地址:深圳市坪山區大工業區青蘭二路6號)上有“凡士林”字樣。連平縣城某百貨商行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我局立即予以立案。我局執法人員經請示領導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現場對涉案財物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下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經查明,當事人能提供《生活無憂(國內倉)廣州配送中心出庫單》,LIV 凡士林倍潤護手霜進貨價為6.9元/支,銷售價為6.9元/支,購進12支,銷售3支。經計算,上述涉案貨值82.8元,無違法所得。對上述事實,當事人均供認不諱。
【法律依據】
連平縣城某百貨商行銷售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責令連平縣城某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沒收侵權商品。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