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處連平縣某文具書店未經授權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產品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1月18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某文具書店開展“雙打”(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專項行 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有4個“冰墩墩”鑰匙扣在貨架上擺售,現場不能提供權利人許可證明及購進票據,涉嫌未經授權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產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經請示領導批準,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財物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下發《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據當事人陳述,該店銷售的涉案相關產品是從移動攤販處購進,共購進10個,進貨價格為5元/個,銷售價格為7元/個,有6個是店員跟移動攤販購買的, 剩下4個在店里售賣。經查明,連平縣某文具書店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私自銷售足以近似引人誤解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樣的相關產品,總計貨值70元,無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文具書店未經授權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產品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該店停止未經授權銷售奧林匹克標志產品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查處連平縣某酒業經銷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5月23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協同第三方檢測機構到連平縣某酒業經銷部開展酒類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經銷部貨架上 有一批“Rémy Martin VSOP”在貨架上擺售。經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辨認,上述物品疑似為“假酒”,本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下發《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經鑒定,上述物品與商標權利人生產的正品不符,為假冒注冊商標、廠名及廠址的商品,涉案物品貨值3240元。經調查,上述物品是從廣州某批發商行處購進,購進6瓶,進貨價300元/瓶,暫未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和銷售臺賬。上述涉案物品總計貨值3240元,無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酒業經銷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連平縣某酒業經銷部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三、查處連平縣某茶行未取得授權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4月26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在2023年知識產權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連平縣某茶行銷售兩罐散裝“新會陳皮”(貼標)、兩罐“新寶堂新會陳皮”,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和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新會陳皮”的使用授權書,本局當場立案。
據當事人陳述,店內銷售的兩罐散裝“新會陳皮”是不同種類,一罐是“新會陳皮”,一罐是“新會青皮”,“新會陳皮”是在廣州市荔灣區某茶行購進,“新會青皮”是從江門某茶業有限公司進貨,其中“新會陳皮”購進2斤,單價150元/斤,銷售價格為200元/斤,截至檢查當天已售出2兩;“新會青皮”購進2斤,單價250元/斤,銷售價格是300元/斤,暫未售出。購買上述散裝陳皮后,當事人自行在網上購買“新會陳皮”的標簽貼上去然后放在店內出售。當事人稱“新寶堂新會陳皮”是從河源市源城區某茶葉店(當事人的店)拿貨,沒有進貨單,河源市源城區某茶葉店是新寶堂的特約經銷商,可以提供新寶堂的授權書。當事人不能提供進銷貨價格和授權書。本案貨值1000元,獲利10元。當事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連平縣某茶行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銷售陳皮,卻無法提供所售陳皮的生產廠家,無法確定該陳皮產自新會陳皮保護范圍。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陳皮產品。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茶行未取得授權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銷售陳皮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連平縣某茶行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四、查處連平縣某士多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10月9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某士多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連平縣某士多店銷售的“華味 宮廷梅肉”外包裝上標注“外觀設計專利號:ZL 2018 3 00740074055.6”字樣;銷售的“李威寧 素皇魚”外包裝上標注“本包裝已申請專利 專利號:202330076441.X”字樣,連平縣某士多店涉嫌銷售專利標注標識不規范及假冒專利產品,執法人員對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下發《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據陳述,連平縣某士多店銷售的“華味 宮廷梅肉”、“李威寧 素皇魚”是從連平縣某商店處購進。“華味 宮廷梅肉”,共購進1袋(1袋20包),進貨價為7元/袋,售價為0.5元/包,售出15包;“李威寧 素皇魚”,共購進1袋(1袋30包),進貨價為10.5元/袋,銷售價為0.5元/包,售出27包。上述產品總貨值為25元,違法所得6.3元。
經查明,本局執法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系統上查詢,“華味 宮廷梅肉”、“李威寧 素皇魚”均未檢索到專利。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士多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連平縣某士多店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五、查處連平縣某小吃店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9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某小吃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連平縣某小吃店一款名為“悅桂茶”塑料杯上寫有“悅桂茶?”字樣。經本局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上述“悅桂茶”商標仍在審查階段。連平縣某小吃店涉嫌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下發《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據陳述,連平縣某小吃店的“悅桂茶”塑料杯是從線上訂購,購進5件,1件500個,進貨價為160元/件,無售價,作為盛放果汁奶茶容器使用。經核查,上述產品總貨值為800元,無法計算違法所得。本局執法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檢索“悅桂茶”,發現于2021年12月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該申請最終被駁回。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小吃店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連平縣某小吃店立即停止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六、查處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2月7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線索核查,現場檢查發現河源某醫院微信公眾號于2023年1月6日14:45發布《我院推出“陽康”體檢套餐7.5折優惠》推文,文章內容包含價格、體檢項目、體檢意義(篩查糖尿病、貧血、尿毒癥、重癥肺炎等);2023年1月13日11:18發布推文《【體檢優惠】我院推出“陽康”體檢套餐7.5折優惠》,該推文與2023年1月6日發布的推文內容一致,該院現場無法提供上述文章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上述兩篇推文是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準備素材,讓廣告公司編輯,再由該院發布到微信公眾號上,與廣告公司的合作費用為700元/月。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
【法律依據】
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責令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立即刪除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的醫療廣告,并作出行政處罰。
七、查處連平縣某花生加工廠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投訴舉報。2023年2月23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某花生加工廠進行線索核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廠在一畝田APP上的產品標題為“【牛商推薦】精品花生 正品農家黑脆花生廠家直銷,貨源充足”,現場檢查暫未發現上述花生庫存,該廠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花生購進票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上述一畝田APP發布的廣告內容是平臺推薦,廣告費用為249元/月。連平縣某花生加工廠涉嫌發布虛假廣告。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花生加工廠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連平縣某花生加工廠立即刪除虛假廣告,并作出行政處罰。
八、查處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3月14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核查2023年3月6日互聯網廣告監測云平臺監測的廣告違法線索,現場檢查發現河源某醫院微信公眾號于2023年2月24日11:10發布《疼痛只能忍?帶您了解疼痛科!》推文,文章內容發現有①“靶點明確,安全性高,準確性強,適應證廣,用藥劑量小,治療時間短,長期療效高、全身影響小、創傷小、恢復快”等對功效和安全性的保證;②“可視靶點微創治療”等出現診療技術情形;③以“疼痛科”的名義發布醫療廣告;④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等違法行為,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上述文章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證的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的醫療廣告、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以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上述推文是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準備素材,讓廣告公司編輯,再由該院發布到微信公眾號上,與廣告公司的合作費用為700元/月。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證的醫療廣告、發布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的醫療廣告、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以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
【法律依據】
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發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證的醫療廣告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發布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的醫療廣告的情形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的情形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規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河源某醫院有限公司改正發布表示功效和安全性保證的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的醫療廣告、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以及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