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處連平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案
【案件情況】
根據群眾舉報,2022年7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現場有5個工人在對桃子進行分裝箱,地上散放數千個“連平鷹嘴蜜桃”紙箱,因當事人涉嫌未取得授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經查明,連平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售賣的“連平鷹嘴蜜桃”的桃子是從上坪農戶手中購進,購進價為8元/斤。該公司倉庫內印有“連平鷹嘴蜜桃”的紙箱是從連平上坪紙箱批發商購進,購進價為2元/個。該公司在未取得“連平鷹嘴蜜桃”地理標志名稱使用權的情況下,在拼多多平臺以39元/箱的價格售賣5斤裝“連平鷹嘴蜜桃”,截至2022年7月5日,該公司對外售出200箱“連平鷹嘴蜜桃”,貨值為7800元。該公司售賣的“連平鷹嘴蜜桃”成本價為42元/箱,無實際利潤,故該公司無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連平縣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連平鷹嘴蜜桃”紙箱,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查處連平縣城某商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件情況】
2022年9月6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城某商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商店銷售的“思特樂”進口炮彈糖果外包裝上標注“專利號:201330109765.5 本包裝已申請專利 假冒必究”字樣,連平縣城某商店銷售的“思特樂”進口炮彈糖果涉嫌專利標注標識不規范。經查明,連平縣城某商店銷售的“思特樂”進口炮彈糖果是從廣州某商行購進,共購進了1件(20盒共600包),進貨價為162元/件,售價為0.5元/包,售出19盒,上述產品總貨值為300元,當事人獲得利潤為131.1元。經我局執法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系統上查詢,“思特樂”進口炮彈糖果為外觀設計專利,于2017年5月31日專利權已終止。
【法律依據】
連平縣城某商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連平縣城某商店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
三、查處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廚具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案件情況】
2022年10月10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廚具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型號209“妙眼三鋰電強磁飛碟燈”外包裝上標注“專利產品 專利號:201830412240.1 仿冒必究”字樣,該店涉嫌銷售專利標注標識不規范產品。經查明,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廚具店銷售的型號209“妙眼三鋰電強磁飛碟燈”是從興寧市某運營中心購進,共購進了2個,進貨價為38元/個,售價為68元/個,售出1個,上述產品總貨值為136元,該店獲得利潤為30元。經我局執法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系統上查詢,“妙眼三鋰電強磁飛碟燈”為外觀設計專利,于2022年7月8日專利權已終止。
【法律依據】
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廚具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廚具店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
四、查處連平縣城某材料經銷部商標侵權案
【案件情況】
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連平縣城某材料經銷部未經授權委托使用“蒙娜麗莎”系列的商標,2022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該經銷部進行現場核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經銷部的招牌、室內裝潢、產品價格表、產品標簽標識等均使用“蒙娜麗莎”的字樣、圖案等。經調查了解,該經銷部與商標權利人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終止合作。經查明,連平縣某材料經銷部于2018年5月21日開始經營,該經銷部開店至今均銷售“蒙娜麗莎”品牌衛浴、瓷磚、背景墻等產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該經銷部與商標權利人公司合同到期,終止合作。2022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時,該經銷部招牌、室內裝潢、產品價格表、產品標簽標識仍使用“蒙娜麗莎”的字樣、圖案等,且不能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許可證明材料,當事人未取得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根據該經銷部經營者提供的銷貨票據確認違法經營額為5077元。
【法律依據】
連平縣城某材料經銷部商標侵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責令連平縣城某裝飾材料經銷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