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府征告字〔2022〕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文號、用途
連平縣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已由省國土資源廳于2015年3月17日批準項目征地,批準文號為粵國土資(建)字〔2015〕267號,批準土地用途為城鎮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圍及基本情況
被征收土地位于連平縣元善鎮南湖、城西社區居委會,溪山鎮溪西村,忠信鎮上坣村。征收集體土地面積合計1.6165公頃(其中耕地為1.5837公頃,村集體建設用地0.023公頃,集體未利用地0.0098公頃)。(具體界址按連平縣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紅線圖為準)。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ㄒ唬┥鲜錾婕氨徽鞯卮寮w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征收補償標準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連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平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連府〔2022〕24號)執行。
?。ǘ┲饕扇∝泿叛a償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
四、征地補償支付方式及期限
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用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五、其他事項
?。ㄒ唬└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記補償。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對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復文件(粵國土資(建)字〔2015〕267號)有異議的,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特此公告。
連平縣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