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已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文號、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6日批準項目征地,批準文號為粵府土審(08)〔2021〕45號,批準土地用途為城鎮建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況
被征收土地位于連平縣三角鎮經濟聯合總社、忠信鎮水滣經濟聯合社、忠信鎮柘陂村第二(1)、第二(2)經濟合作社。征收土地面積合計6.7009公頃,其中林地6.2134公頃、其他農用地0.4875公頃。(具體界址按用地紅線圖為準)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ㄒ唬┥鲜錾婕氨徽鞯卮寮w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征收補償標準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執行。
(二)主要采取貨幣補償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
?。ㄈ┱鞯厣婕暗降厣细街锏?,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補償。
四、征地補償支付方式及期限
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用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五、其他事項
(一)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滿后,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ǘ┮罁稄V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粵府辦〔2019〕11號),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戶或者其他權利人對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復文件(粵府土審(08)〔2021〕45號)有異議的,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特此公告
連平縣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