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照顧政策及操作
(一)加分項目
1.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照顧政策按河源市教育局、河源軍分區政治部《河源市教育局河源軍分區政治部關于駐河源部隊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干〔2015〕16號)執行。具體辦法是:
(1)駐“三類地區”、西藏自治區和“二類島”以及在“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以及在河源駐地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烈士子女,中考時總分增加30分參與錄取,不得收取省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2)作戰部隊、駐“二類地區”和“第三類島”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及殘疾軍人”的子女、“受到表彰獎勵”軍人的子女,中考時總分增加20分參與錄取,不得收取省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2.消防救援人員子女按河源市應急管理局、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印發<河源市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河應急〔2020〕13號)執行,具體辦法如下:
(1)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學校,達到投檔分數線的,由河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優先錄取。
(2)七至十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獲得平時三等功或省部級同等級別的在職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學校,中考時總分增加20分參與錄取。
(3)烈士、因公犧牲、一至六級因公傷殘以及“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學校,中考時總分增加30分參與錄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精神,對優待對象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加分錄取。優待對象范圍:(1)全國公安系統烈士的子女;(2)全國公安系統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的子女;(3)全國公安系統因公犧牲民警的子女;(4)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民警的子女。上述人員因公犧牲、傷殘或被授予榮譽稱號時,應為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具體加分辦法如下:上述前三類人員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總分增加30分參與錄取;上述第四類人員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總分增加20分參與錄取。
4.根據市教育局、市臺辦《關于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實施意見》(河教基〔2008〕83號)精神,“已在河源就讀的臺籍初中畢業班學生,要求就讀我市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要參加我市統一舉行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可享受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照顧政策,并按其報考志愿由學校錄取。”
(二)操作辦法
1.凡符合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錄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必須在錄取前經所在初中畢業學校初審,統一報各縣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人社部門復核。考生如同時符合多種加分條件,只取最高值計入總分錄取,不累加計算。
2.符合高中階段學校錄取照顧政策,享受加分錄取的考生的名單于5月中旬前在本校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公示結束后,各縣(區)招生辦(中招辦)于5月25日前將加分考生名單錄入中招平臺,逾期不給予辦理。5月30日前將《河源市2023年中考享受錄取照顧政策考生加分情況統計表》加蓋公章后報市教育考試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