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河源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河府〔2021〕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公布連平縣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單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河府〔2020〕63號)、《連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制度的通知》(連府辦函〔2018〕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等,不得以本機構及其辦公室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和公文制定程序報請主管部門或者縣政府(縣府辦公室)制定。
二、縣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承擔本部門、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評估清理等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縣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廢止及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附件:連平縣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連平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連平縣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一、縣政府及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
縣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局、信訪局、外事局)
二、各鎮人民政府
三、政府系統
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教育局、縣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應急管理局(人防辦)、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縣統計局、縣醫療保障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縣鄉村振興局、縣林業局、縣工業園管委會、縣機關事務局
四、群團機關
縣總工會、縣婦聯、縣殘聯
五、省、市駐連平單位
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氣象局、市公積金中心連平管理部。
六、縣其他單位
縣社保局、縣密碼管理局、縣國家保密局、縣檔案局、縣新聞出版局(縣版權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縣僑務局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