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平縣某中學食堂未完善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案
2024年4月9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連平縣某中學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的排水管道出水口未安裝縫隙間距或網眼小于10mm的篦子,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不到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連平縣忠信鎮某幼兒園食堂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案
2024年1月18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連平縣忠信鎮某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食品留樣不規范,食品留樣時間不足48小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連平縣隆街鎮某幼兒園食堂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制度案
2024年4月3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連平縣隆街鎮某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食品留樣不規范,食品留樣量不足125克,餐飲具、分餐桶未按規定消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連平縣高莞鎮某幼兒園食堂未完善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未嚴格執行食品留樣制度案
2024年4月11日,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連平縣高莞鎮某幼兒園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防蠅、防鼠、防蟲等措施不到位;食品留樣不規范,食品留樣量不足125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