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及時開展民宿登記工作,進一步統一規范管理我縣民宿經營單位,我局制定了連平縣民宿登記業務辦理流程指引如下:
一、開辦流程
(一)商事登記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商事登記,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銷售或餐飲服務)的民宿,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行業登記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民宿經營者申請民宿登記時應當與各鎮簽訂《連平縣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并按照承諾書內容及相關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民宿行業登記事項及所需材料:
1. 連平縣民宿備案登記表(附:《連平縣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平面示意圖。
文物建筑改造為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歷史建筑改造為民宿時應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有關規定及保護規劃的要求。
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銷售或餐飲服務)的,還應當提供食品經營許可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30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各鎮受連平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委托,具體辦理轄區內民宿登記工作,負責受理本轄區民宿登記申請材料,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受理,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有關監管部門共享。各鎮應當在完成民宿登記手續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推送給轄區相關職能部門,城鄉建設、規劃、衛生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安裝信采系統
完成登記的民宿經營者持民宿登記回執到屬地公安部門申請并完成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安裝工作。
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在收到民宿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民宿登記單位的《連平縣民宿信息登記表》后,在1個工作日內向民宿經營單位頒發《連平縣民宿(備案)登記證》。
連平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