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各糧食收購企業:
為強化“放管服”改革,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令第740號)、《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糧辦糧〔2021〕10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對象
1.在連平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
2.糧食收購企業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企業。所稱糧食,包括稻谷、小麥、玉米、大豆等。
二、備案內容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在開展糧食收購活動前向收購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變更備案。
三、備案材料
企業備案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倉儲設施的產權證明或者有效租賃合同等。
四、備案方式
糧食備案登記采取現場辦理。縣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現場接收糧食收購備案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備案,并出具加蓋備案機關公章的《廣東省企業糧食收購備案表》;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監管處理
糧食收購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未進行備案或企業備案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以及備案后不按規定上報糧食收購品種和數量的,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處理。
連平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