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
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3L54995202A
地址:連平縣忠信鎮新下村河背屋同古坑
法人:黃委鴻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23年2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河源生態環境監測站前往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種養場未落實環評批復關于養殖廢水、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回用、不外排的要求,在最后一級廢水氧化塘東北方向設有兩個排放口,均有少量廢水通過排污管道排入外環境并最終進入忠信河柘陂流域。經廣東省河源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現場采樣,監測報告顯示你種養場氧化塘廢水1號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的排放濃度分別為813毫克/升(超標1.03倍)、658毫克/升(超標7.23倍)、15.8毫克/升(超標0.98倍),氧化塘廢水2號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的排放濃度分別580毫克/升(超標0.45倍)、507毫克/升(超標5.34倍)、14.3毫克/升(超標0.79倍)。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023年2月17日對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023年2月18日對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污水處理負責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023年2月20日對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經營者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4.2023年2月17日、2月21日現場檢查相關相片;
5.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營業執照復印件;
6.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7.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污水處理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8.《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連責改字〔2023〕2號)及《送達回證》;
9.廣東省河源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河環監測報告[2023]008號);
10.關于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連環建(2013)113號);
11.關于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的函(連環函〔2015〕37號)。
連平縣忠信鎮智鑫種養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種養場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連聽告字〔2023〕01號),告知你種養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種養場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種養場于2023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認錯態度誠懇,立即整改,主動拆除外排管道,已主動消除違法行為。2.受疫情影響,經濟困難,希望減輕處罰。
收到你種養場提交的書面陳訴材料后,經我局復核,認為你種養場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證據確鑿,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鑒于你種養場已積極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關于減輕處罰的規定。我局決定減輕對你種養場的行政處罰。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結合你種養場違法實際情況,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我局決定對你種養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貳拾貳萬伍仟元人民幣(¥225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種養場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樓206室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你種養場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種養場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顏淑瑜 郵政編碼:517100
電 話:0762-4327789
地 址:連平縣元善鎮連平大道南居樂樓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