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
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3MA5321G124
地址:連平縣繡緞鎮坳頭村小坑山
個體工商戶:陳人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2022年3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氧化塘私設有排污口,現場無排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022年3月16日對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022年3月16日對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經營者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2022年3月16日現場檢查相關相片;
4.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
5.連平縣繡緞鎮千興養殖場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你養殖場私設排污口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養殖場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連罰告字〔2022〕1號),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養殖場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養殖場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鑒于你養殖場已拆除了排污口,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貳萬元人民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養殖場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市生態環境局連平分局2樓206室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你養殖場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開具的正式收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養殖場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