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我縣“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管理, 充分發揮捐贈財產使用效益,更有效地聚焦扶貧濟困,助力我縣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根據《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管理意見》(粵農扶組〔2019〕25號)《河源市“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意見》(河扶組〔2019〕4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一條 進入連平縣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辦公室捐贈賬戶的資金以及該辦公室接收的捐贈物資,均為連平縣“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以下簡稱“捐贈財產”)。
第二條 我縣“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所募集捐贈財產,主要用于我縣范圍內的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
第三條 捐贈財產不得用于使用單位工作人員的欠薪補發、接待、辦公等開支;不得用于使用單位的預算開支缺口和償還債務,以及其它與扶貧濟困無關的項目。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四條 捐贈人有明確使用意向的為定向捐贈財產,捐贈人要在交付捐贈財物前與連平縣扶貧工作局簽訂捐贈協議,指定捐贈財物的使用方向、領域、資助項目等,由受贈人按捐贈協議安排使用。捐贈人沒有明確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和具體用途的捐贈財產,以及捐贈協議明確由縣統籌使用的捐贈財產,均為非定向捐贈財產。
第五條 縣級籌集非定向捐贈財產,由連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重點用于幫扶貧困人口發展生產、技能培訓、助學、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等,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縣級籌集的定向的捐贈財產使用范圍: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引導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主要投向直接促進貧困戶增收項目,貧困人口教育、基本醫療保障、危房改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定向使用。
第六條 本辦法的捐款使用的統計、審計年度均從當年6 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七條 對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可依法調劑或變賣,所得收入必須用于原捐贈用途。
第八條 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所籌募的非定向捐贈財產由連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分配、調撥,主要用于我縣的脫貧攻堅、鄉村振興項目和省、市、縣安排的重點幫扶項目。受贈人應按照《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意見》安排使用捐贈財產。定向捐贈款物過于集中同一項目或地方的情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可由連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調劑分配。
第九條 定向捐贈資金在捐贈專戶留存時間超過兩年(以到賬時間開始計算),在此期間捐贈方未申請撥付使用捐贈資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可直接統籌使用此定向捐贈資金,用于扶貧濟困和鄉村振興。
第十條 捐贈財產申請使用審批程序
(一)縣級籌集定向捐贈財產使用申請審批程序;
1.由使用人根據捐贈人指定項目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2.由捐贈單位蓋章(捐贈人簽名)確認;
3.所在村駐村工作組及鎮進行審核;
4.連平縣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5.連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作出審批意見。
?。ǘ┛h級籌集非定向捐贈財產使用審批程序:
1.連平縣開展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統籌,制定非定向捐贈財產使用方案,報縣政府審批;
2.縣政府對使用方案作出批復;
3.根據縣政府批復方案,按照定向捐贈財產使用申請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審批申請資金使用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資金申請使用審批表;
2.受助村資金使用申請(要有鎮、村級審核意見);
3.受助項目的詳細實施計劃;
4.發票(或行政收據);
5.受助村出具的受助資金使用承諾書;
6.捐贈協議書或捐款意向書(定向捐贈需提供)。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捐款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縣主管部門及各鎮要加強對捐款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項目日常監管制度。對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或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對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貪污捐贈款的,應責令返還有關捐款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各鎮村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捐贈財產使用計劃,定期向受贈人報告執行情況;應當建立捐贈財產使用明細臺賬,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應當按照捐贈財產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捐贈財產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管理。扶貧濟困項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使用人、受益人應當將剩余的捐贈財產退回受贈人。
第十五條 捐款的使用情況明細按上級規定的時間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六條本意見未盡事宜,按《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依照執行。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之日期間縣級籌集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