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暢通安全生產投訴、舉報渠道,強化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打擊,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舉報的范圍
(一)舉報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等自身監管行業領域存在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行為的;
(二)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舉報隱瞞安全生產死亡事故、重傷事故的;
(四)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 舉報應急管理系統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三條 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
(一)群眾來信、來電、來訪;
(二)縣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移交的舉報;
(三)新聞媒體揭露或曝光的有關問題。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其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對安全監管股室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及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舉報(舉報熱線:0762-4333565)。
第五條 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對于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必須積極受理,并按照職能分工轉辦到相關職能股室辦理,相關職能股室要認真組織調查核實,實事求是,秉公處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諉敷衍,不拖延積壓,及時回應投訴舉報人關切,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六條 投訴舉報的受理
(一)受理投訴舉報應認真登記、編號;
(二)對電話投訴舉報應記錄來電的時間,詳細了解投訴舉報的內容和要求,盡量留下投訴舉報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三)對來信投訴舉報應記錄收到日期,根據投訴舉報內容確定是否進行調查和答復;
(四)對來訪的投訴舉報要安排專人熱情接待,對投訴舉報的內容應認真記錄,也可請投訴舉報人書寫投訴舉報材料,對來訪中出現的其他情況,按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縣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舉報,應當記錄收到時間、來文編號和內容;
(六)對不屬受理范圍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但應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其投訴舉報的其他單位或部門。
第七條 受理投訴舉報的處理
(一)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按照投訴舉報的內容和股室職能,及時將投訴舉報事項轉辦給相關股室,相關股室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個工作日。
(二)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由辦公室會同相關股室及時轉送相關部門核查處理。
第八條 對投訴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本制度第二條(一)、(二)、(三)款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室或紀檢監察部門尚未發現的,經核查屬實的,由辦公室給予500元-1000元獎勵。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資金由財政撥付解決。
第十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辦公室會同相關股室根據具體情況評定,并對相關材料進行收集、保存、備查。
第十一條 受理投訴舉報的股室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將核查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