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火鳳凰養生中心:
本委受理申請人鄭秋霞、謝齊群、范玉霞、付冬蓮與你單位有關支付工資等勞動爭議一案(案號:連勞人仲案字〔2024〕22號、23號、24號、25號)已審理終結。因無法聯系你單位相關負責人,現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述案件仲裁裁決書(連勞人仲裁字〔2024〕22號、23號、24號、25號)。你單位可到本委(河源市連平縣元善鎮五虎下山地段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勞動仲裁股)領取上述仲裁裁決書,在公告期內前往領取的,以領取之日為送達時間,逾期未領取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連勞人仲案字〔2024〕22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內容如下: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鄭秋霞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工資2800元。
連勞人仲案字〔2024〕23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內容如下: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謝齊群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工資3700元。
連勞人仲案字〔2024〕24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內容如下: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范玉霞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工資3700元。
連勞人仲案字〔2024〕25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內容如下:被申請人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付冬蓮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工資4000元。
上述裁決如當事人不服本裁決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連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