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亮基創新創業服務有限公司等15戶企業(以下簡稱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起連續三十日在本局的公告欄及連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當事人在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方式:信用風險監督管理股(0762-4326006),執法一大隊(0762-4323025)
特此公告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