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1-006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號)等規定,將原由縣政府及所屬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將《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共279項,見附件2)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鄉鎮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政府及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
二、各鎮要充實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力量,確保人員配備滿足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鄉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鄉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前,原縣行政執法部門已立案審查的案件,由原部門繼續辦理完畢。各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鄉鎮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或需確定特定區域管轄權的,由縣政府協調決定。
四、鄉鎮與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導鄉鎮解決專業性執法問題。各鎮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動態調整的,按有關程序進行辦理。
五、鄉鎮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按要求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全面應用。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xlsx
政策解讀:http://www.h4266.com/zcjdpt?id=4554
連平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