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平縣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虛假宣傳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4月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開展“醫療美容行業”專項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工作室門店裝潢上寫有“不打針、不吃藥、不用儀器,更科學、更安全。該方式還能疏通經絡、消脂強身,有效預防由肥胖引起的高血壓、高血脂、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對身體無副作用,真正做到綠色健康減肥,適用于各類肥胖患者。”“五不 不打針 不吃藥 不節食 不反彈 不用儀器 五好 吃好 喝好 睡好 排好 瘦得好”,工作室內宣傳海報上寫有涉及疾病名稱詞匯“高血壓、高血脂、脂肪肝、糖尿病等疾病”以及出現顧客前后效果對比圖,在工作室內發現有宣傳單頁出現“活血祛風寒 功效:?活血化瘀 ?祛風散寒 ?緩解頸椎病 ?肩周炎”“排濕排寒排酸 調理體質 快速分解脂肪”涉及功效及疾病名稱字眼,涉嫌虛假宣傳,我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該工作室不能提供上述海報及宣傳單頁上涉及疾病功效的證明。據了解,該工作室內宣傳內容從網上搜索,工作室內的顧客前后效果對比圖中出現的顧客并不是該工作室的顧客。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責令連平縣某美容美體服務工作室停止虛假宣傳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二、連平縣某廚具店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3月1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某廚具店開展“3·15”專項檢查,現場發現該店有一批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在貨架上擺售,該店現場不能提供進貨憑證,該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該店不能提供扣押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并且未建立進銷貨臺賬。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廚具店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連平縣某廚具店停止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三、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4月24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有一臺無熄火裝置燃氣灶在貨架上擺售,該店現場不能提供進貨憑證,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該店不能提供扣押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并且未建立進銷貨臺賬。
【法律依據】
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停止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四、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店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6月2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店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現場發現該店貨架上有一批“漢庭皇冠160銅心單眼”燃氣灶在擺售,上述“漢庭皇冠160銅心單眼”燃氣灶無熄火裝置,該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該店不能提供進貨票據且未建立進銷貨臺賬。
【法律依據】
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店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連平縣忠信鎮某日雜店停止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五、連平縣某健康皮膚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1月12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該店開展“醫療美容”專項行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宣傳海報上寫有“希君美 植物古方專業祛痣祛疣 納米萃取分離技術”“美人魚姜蒸 排毒養顏 打通全身經絡”等字樣以及在收費價目表上出現患者效果對比圖,涉嫌虛假宣傳,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該店并未開展上述祛痣祛疣、姜蒸等海報宣傳的相關服務項目。該店不能提供海報宣傳的有關技術及功效的證明。據了解,該店內收費價目表上出現的效果患者對比圖并不是該店顧客,上述宣傳海報及價目表是該店加盟品牌“敘某雅”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上述宣傳資料系由他人制作而成后交由當事人作宣傳使用。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健康皮膚養生館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責令連平縣某健康皮膚養生館停止虛假宣傳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六、連平縣忠信鎮某電器店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監督檢查。2023年1月18日,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忠信鎮某電器店開展“雙打”專項行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有一批型號為“JZY-A”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在貨架上擺售,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進貨憑證,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本局立即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證明,并且未建立進銷貨臺賬。
【法律依據】
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連平縣隆街鎮某電器商場停止銷售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自動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七、連平縣忠信鎮某大藥房未按規定規范明碼標價和哄抬價格案
【案件情況】
本案源于日常執法檢查。2022年1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價監股監管人員對連平縣忠信鎮某大藥房開展疫情期間物品價格檢查,檢查發現該藥店入門處擺放的防疫用品(含醫用防護口罩、75%外科免洗手消毒凝膠、百靈鳥牌復方一枝黃花噴霧劑、廣州牌保濟口服液、二十四味清熱祛濕顆粒、云南裕豐藥業感冒靈顆粒、小葵花小兒咳喘靈口服液、白云山復咖黃敏膠囊等)均未標明價格,且云南裕豐藥業感冒靈顆粒在一天內銷售兩種價格(11點54分銷售價格是16元/盒,13點22分銷售價格是23元/盒)。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顯示,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況下,不斷調整售價,其中云南裕豐藥業感冒靈顆粒(下稱涉案藥品)在同一天內出現不同銷售單價變化,分別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和23.00元,其中12月20日同時出現16元/盒和19元/盒兩個銷售單價,12月21日銷售單價為19.00元/盒和23.00元/盒,12月22日銷售單價為16.00元/盒和23.00元/盒。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期間多次調整價格,銷售單價從12元/盒調整至23元/盒,利潤率從90.5%上升到265%。
經查明,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期間多次調整銷售價格,利潤率從90.5%上升到265%,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連平縣忠信鎮某大藥房未按規定規范明碼標價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的情況下對藥品云南裕豐藥業感冒靈顆粒多次提高銷售價格的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連平縣忠信鎮某大藥房改正未明碼標價和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八、連平縣某食品店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投訴舉報。2023年6月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前往連平縣某食品店開展線索核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待發貨快遞包裹拆封后發現箱內有好評返現卡片上標注有“全五星10自評價+追評曬圖+關注店鋪 獎勵2元”,該店在電商平臺“拼多多”上經營網店,該網店有“水煮花生”鏈接6條,上述水煮花生銷量最多的截至目前顯示“已拼5.6萬件”(分別為5.6萬件、662件、2896件、830件、95件和339件)。
據了解,當事人并不是在每一個包裹里放置上述好評返現卡,上述平臺展示的銷量也并不是實際線上銷量,是線上線下合計銷量,當事人稱后臺可以操縱銷量數據。
經查,當事人對消費者的用戶評價行為作出誘導,稱“親,小店利潤微薄,但是也爭取到給您一些福利~如果收到貨后滿意的話,可以進行10字以上、最少1張圖片評價,評價后將截圖發給我,我為您申請打款2元”,且在現場發現該店待發貨快遞包裹里“好評返現卡”上寫有“全五星10字評價+追評曬圖+關注店鋪 獎勵2元”“注意 親曬圖拍照時請勿拍到此卡片,因為不是每一個客戶都有哦~聊天中不要提到返現事項,客服看到截圖會給您返款哦”“3步輕松領取 獎勵獲取步驟:第一步:點亮全五星;第二步:寫下10字以上贊美評語;第三步:拍視頻或者曬圖三張以上;提交評價后并追評”、“曬圖不要曬到此卡 否則不給予兌獎哦”及“小提示:本活動是隨機挑選幸運買家發放,以免別的買家朋友看到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請曬圖拍照時勿拍進此券哦”的字樣,用戶評價滿足上述要求達到返現條件的情況下,該用戶評價足以引起其他消費者誤解,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
連平縣某食品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連平縣某食品店停止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九、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對商品的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案件情況】
本案來源于上級交辦。接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在總局掛牌督辦“浙江寧波寧海任某某無證生產糧食加工制品(大米)案”中,發現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谷悅園糠康燦米”標注虛假生產地址,且在銷售頁面宣傳的“不易升糖”“由上海復旦大學教授研究...”“運用純物理方式,對糖份進行催化”等內容涉嫌虛假宣傳行為。2023年8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進行案件線索核查,現場檢查未發現該公司有上述涉案產品庫存,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在電商平臺注冊店鋪名為“某食品專營店”的網店進行核查,上述涉案物品已下架。
經查明,上述涉案物品“谷悅園糠康燦米”系該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從上海某哲實業有限公司處購進,計劃購進30包,實際購進29包(因物流配送原因,導致產品脹包破損,退回1包),進貨價為37元/包,銷售頁面定價為69.8元/包,實際上由于滿減活動以及其他限時促銷手段,實際優惠均價為58元/包,銷售了29包,該公司能夠提供上述涉案物品供貨商資質材料、購進票據及進銷貨臺賬。
【法律依據】
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對商品的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對商品的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