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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平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01-03 來源:連平縣民政局 字體大小: 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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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河府辦〔2015〕46號)、《連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平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連府辦〔2016〕22號)以及上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我局草擬了《連平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通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1月10日前反饋我局。

  (聯系電話:0762-4303608;聯系郵箱:lpmz2009@163.com;地址:連平縣東園大道75號)

  

連平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制度,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河府辦〔2015〕46號)、《連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平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連府辦〔2016〕22號)以及上級有關規定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完善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居民或家庭的臨時救助。

  第四條  實施臨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三)公平、公正、公開。

  (四)及時、高效、便民。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臨時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組織實施,做好審批管理和資金發放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計劃,做好臨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的籌集、撥付和監管。

  衛健、教育、住建、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市場監督管理、醫保、交警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職責配合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范圍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家庭成員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七條  申請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中有以下情況的,不予救助:

  (一)名下有兩套或以上住房,不予救助。

  (二)名下有機動車,不予救助(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三)有商事登記信息,不予救助。但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四)根據臨時救助定義,家庭或個人未發生新的、突發的、意外的、重大的、特殊的事故,且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的不予救助。

  (五)其他政策已經覆蓋的,且未提供新的困難證明材料的,不予救助。

  (六)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物價飆升、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原則上不進行重復救助。

  (七)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八)申請人在同一年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特殊理由的原則上不予批準。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的,向當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申請。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民政部門對非本地戶籍的生活無著人員,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二)核對。鎮人民政府將申請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錄入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或縣民政部門將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交警大隊、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三家單位比對相關財產情況。

  (三)審核。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為3天。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民政部門審批。有異議的,應當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審批。各鎮人民政府于每月15號前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對于低保戶、特困人員、精準扶貧戶、事實無人供養對象,縣民政部門在次月5號前做出審批決定并做好資金請款計劃,并與次月20號前發放到位;對于其他困難對象,縣民政部門在收到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報告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交警大隊、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三家單位比對結果后進行審批。

  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每月月底前,通過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五)發放。臨時救助金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的賬戶。

  (六)公示。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申請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進行為期半年的公示。

  第九條  對遭遇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突發重大疾病等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情況危急的意外事件,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實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申請地進行為期1年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條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特殊困難對象,可向其轉介。

  (三)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第十一條  每人臨時救助標準為當地2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人均計。對個人對象的救助金額不高于2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認定為小額救助,可適當簡化審批手續。符合以下情形者,按下列規定給予救助:

  (一)因火災等意外事件導致家庭財產損失,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變成危房的,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的救助,其余根據家庭困難情況一次性給予1000-2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員發生意外傷害造成死亡的,給予3000元救助。

  (三)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獲得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后,家庭生活依然特別困難的,給予500-5000元救助;民政部門另行細化救助標準。

  第五章 需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  對遭遇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臨時救助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以下所提供的材料均使用A4紙:

  (一)個人申請報告,加蓋村委會及鎮公章。

  (二)填寫臨時救助申請表,加蓋村委會及鎮公章。

  (三)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家庭收入證明,車輛、房產、工商等財產狀況書面證明(發名單給相關單位查詢)。

  (五)社保定點醫院診斷書,傷害或殘疾鑒定、評定證明,醫療、救治費用單據及獲得保險補償、責任賠償和社會救助等相關資料證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關部門責任認定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

  (六)本人信用社卡或存折復印件。

  (七)允許管理機關對其家庭財產和收入等經濟狀況進行核查的書面授權書等相關材料(非本地戶籍在居住地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未在戶籍地享受救助的證明)。

  第六章  資金籌措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可采取盤活社會救助資金存量的方式 ,用于臨時救助支出。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支出。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實行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設立臨時救助咨詢、監督電話,受理居民群眾的咨詢和投訴。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臨時救助工作開展和資金發放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錢款,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連平縣民政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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