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4-005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打造市容整潔、環境干凈、美麗宜居、文明有序的縣城人居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影響縣城市容市貌行為
(一)主要街道臨街的建(構)筑物外立面、屋頂、陽臺外、窗外、平臺、外走廊,堆放、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三)未經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道路兩側和廣場周邊商鋪應當入室經營。流動攤販可到指定地點規范經營。
三、現有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保持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四、在縣城規劃區道路范圍內,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施劃的停車泊位,不得亂停亂放,且按照道路順行方向或者規定方向停放。禁止用反光錐筒、水泥墩等雜物占用停車泊位。
五、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施工作業等活動的,應當經縣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活動結束或者占用期滿后,舉辦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
六、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或者頂部搭建雨棚、遮陽篷帳,安裝太陽能板、空調外機和排水設施、防盜網等設施設備,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統一規范設置,空調冷凝水應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墻面和室外地面。
七、禁止下列影響縣城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糞便、亂倒亂排污水,亂扔動物尸體;
(三)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撒廢棄物;
(四)向花壇、綠化帶、窨井掃入或者傾倒垃圾;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桔梗、樹枝、雜草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燒烤類餐飲服務業進行店外露天燒烤的;
(七)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床墊等大件家具直接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八)建成區內飼養家禽、家畜等動物;
(九)運輸煤炭、建筑垃圾、礦泥、砂石、土方、水泥、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不采取密封、覆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污染路面的;
(十)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遛放寵物,對寵物所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十一)攜帶犬只外出,未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的;
(十二)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八、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占道堆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九、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畫等現象。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十、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設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規定標準,廣告設施設置不遮蓋建筑物外觀輪廓,不影響建筑物本身和相鄰建筑物采光、通風,不造成光污染。
十二、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不應多層設置,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且必須與建筑立面平行。
十三、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點位、形式、規格、制作材質、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整潔和美觀,加強日常檢修與維護管理。戶外廣告、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
十四、禁止未經審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完工后應及時修復,并經縣城管綜合執法局驗收合格。
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十六、閑置用地、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置硬質密閉
圍擋,其外觀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禁止在縣城綠化用地上毀綠種菜或在閑置用地、待建用地上違規開墾種菜。
十七、縣城規劃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臨街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酒店、店面等應嚴格落實包衛生、包設施、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樹立城市“主人翁”意識。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被勸阻人拒不改正的,責任人應當報告縣城管綜合執法局。
十八、凡違反本《通告》及城市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河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置。
十九、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連平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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